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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办法
作者:未知 来源:城市园林绿化网 时间:20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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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园林施工企业素质,促进我市园林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组织开展“武汉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活动。为搞好评选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武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武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 评选活动本着实事求是和企业自愿的原则,参选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经营;
二、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工程(产品)质量好,劳动效率高,工期短,消耗低,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获得用户好评;
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有完整的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注重人才开发和培训;重视科技开发,积极引进和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取得一定成效;
四、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较高,不亏损,年上缴利税额度高,在本地区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用户质量投诉;
六、市场行为规范,不超越企业的资质范围施工,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违法行为;
七、企业信用建设好,无不良行为记录,职工劳动保险和工资支付及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八、企业必须连续从事园林行业满二年以上;
九、坚持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企业的凝聚力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申报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第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
二、《武汉市优秀园林企业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企业财务部门出具近两年(不含申报当年)企业每年利税完成情况的证明;
四、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获奖证明材料;
五、企业工会出具工会组织建会、为职工按时缴纳劳动保险、按时发工资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第五条 评审程序和奖励:
一、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评议初审;
二、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颁发武汉市优秀园林企业奖牌和荣誉证书;
三、在协会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武汉市优秀园林企业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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